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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

发布时间:2016-06-24   |  阅读次数:

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工作,防止发生用电事故,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校园,本着“安全、方便、节约”的原则,根据教育部、公安部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(第28号令)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。

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、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,更是人员密度极大的聚居地,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和学生生命财产安全,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,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,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。

第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,如发现电线损坏、裸露、漏电等现象,应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辅导员。

第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;不得私自安装灯头、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;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。

第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,应自觉做到:

1、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、质量合格,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。

2、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,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,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。

第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、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;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、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(蚊帐、棉质、纸质物品等)使用。

第六条 禁止使用“热得快”、电饭煲、电热炉、电炒锅、电熨斗、微波炉、电磁炉、电热毯、电热杯、电取暖器、电烘干机、电热水器、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、安全系数较低,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、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。

第七条 学生使用饮水机实行申请准入制度,由学生处、宿舍管理中心核准并登记备案。

第八条 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。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、及时向后勤服务中心申报维修;后勤服务中心接到申报后应立即安排人员完成维修。

第九条 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的常规管理和督查

1、各系应将学生安全用电行为的教育、管理工作列入学生日常安全教育范畴,定期采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用电教育,同时要重视学生安全员、宿舍长的培训,提高学生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的能力。

2、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由系辅导员、宿舍管理员和学生宿舍安全员、宿舍长共同管理,保卫处、学生处负责组织督查,督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进入学生宿舍进行安全用电检查。

3、各楼宿舍管理员、各系各年级宿舍学生安全员、宿舍长应对违规电器认真检查,一旦发现,立即报告辅导员;保卫处、学生处、系书记和辅导员应根据宿舍管理员、学生安全员和宿舍长的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,制止使用违规电器的行为。

第十条 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处罚

1、凡违反本规定第二、四条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,再次违反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;

2、凡违反本规定第三、五、六、七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,并没收违规电器及相关设备,造成后果严重者,加重处分;

3、凡拒绝、妨碍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进行安全用电检查工作者,视情节给予警告(含警告)以上处分;寻衅滋事、侮辱、谩骂、威胁、恐吓或殴打工作人员者,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(含严重警告)以上处分,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;

4、凡违规使用电器者,本学年内不得参与奖学金、助学金的评定,不得参与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活动;

5、对使用违规电器造成火灾的,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,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,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,并处开除学籍处分;

第十一条 在宿舍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,无论正在使用与否,无论新旧、好坏,一律没收并由各系代管。

第十二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,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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